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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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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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素质 |
管理能力 |
35 |
基础信息 |
5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布置和面积、管理体系文件。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
未提供,缺一项扣1分;未及时更新,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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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15 |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管理。仪器设备清单(含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原值、唯一性编号、检定/校准周期等溯源关键信息)。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性(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完整,及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确认)。标准物质清单及领用记录。 |
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清单数量不全或者信息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数量和项目参数不匹配,发现一次扣1分;标准物质清单、领用记录数量不全或者信息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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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能力 |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 |
5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5分; 60%≤比例<70%,得4分; 50%≤比例<60%,得3分; 40%≤比例<50%,得2分; 30%≤比例<40%,得1分; 30%以下比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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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
5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5分; 60%≤比例<70%,得4分; 50%≤比例<60%,得3分; 30%≤比例<50%,得2分; 15%≤比例<30%,得1分; 15%以下比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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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限 |
5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5分; 50%≤比例<70%,得4分; 40%≤比例<50%,得3分; 30%≤比例<40%,得2分; 15%≤比例<30%,得1分; 15%以下比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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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业务执行 |
监测项目管理 |
50 |
合同管理 |
5 |
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监测项目、方法依据、样品获取方式、报告形式的情况。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分包管理 |
5 |
分包监测项目中,选择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机构或者选择环境信用等级为D级机构的情况。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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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案编制 |
5 |
按时录入监测方案比例(采样前1日完成监测方案录入数/录入项目总数)。采样布点、监测参数、方法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错误或问题。 |
按时录入比例90%及以上,得5分; 70%≤比例<90%,得4分; 50%≤比例<70%,得3分; 50%以下比例,得0分。 发现一次错误或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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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信息 |
10 |
监测采样现场、采样仪器设备、样品以及交接等图片或视频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
照片需附带采样时间和经纬度的水印。开展污染源监测时需提供人员进、出企业照片。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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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管理 |
25 |
监测报告完整性;监测方法适用性;监测方案和报告符合性;质量控制符合性;报告上传及时性。原始记录上传及时性和完整性。 |
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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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管理 |
财务管理 |
5 |
财务核算规范 |
3 |
财务年度审计情况。 |
有财务年报审计,根据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得3分,保留意见得2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得1分;无财务年报审计,得0分。 |
信用评价承诺 |
信用评价承诺 |
2 |
首次参评或机构法定代表人存在变更的,提交《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
及时上传,得2分;不上传或信息不全或未签字或未盖章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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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用分级分类结果 |
10 |
公共信用 |
5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获取,根据机构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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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风险 |
5 |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根据机构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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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荣誉创新 |
加分项 |
10 |
荣誉和奖项 |
4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参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得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 |
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省部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设区市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0.5分;参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一次得1分;参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一次得2分。累计最高得4分。 |
发明专利 |
评价周期内获得授权的环境监测相关发明专利。 |
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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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制 |
评价周期内发布的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 |
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地方标准,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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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
2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 |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一个临时账号便于核实。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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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能力 |
监测项目金额占比:机构在评价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占评价系统所有参评机构已完结监测任务总金额的比例。 |
3%及以上比例(含3%),得1分; 0%≤比例<3%,按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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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数量占比:机构在评价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数量占评价系统所有参评机构已完结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3%及以上比例(含3%),得1分; 0%≤比例<3%,按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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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良记录 |
扣分项 |
有关处理处罚情况。 |
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出的其他处理处罚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评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一次扣3分;评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一次扣10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考核存在不合格的,每项扣2分。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包括本办法第九条情形),每次扣40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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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 |
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 |
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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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相关要求。 2. “不良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认定。 3. “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弄虚作假”判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4. 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注册的机构,原则上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 5.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值指标进行扣分。 6. 每一项指标下的加分项和扣分项不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 7.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指标及评分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8. 每个参评机构的评价总得分不超过100分。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展源
何发
2024-09-04
2024-08-05
2024-10-15
2024-09-02
2024-08-06
2024-08-14
2024-09-14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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