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土壤名录(第一批)》的筛选工作重点考虑了这些物质的土壤环境赋存能力及实施土壤污染重点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同时满足“在土壤环境中有检出或具有土壤环境赋存能力”“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家和地方标准,且已有土壤监测方法”“具有相关排放标准,且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超标”的化学物质,即被列入《土壤名录(第一批)》。
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实行限制、替代措施,并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在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时,将《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纳入应考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范围;相关单位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开展隐 患排查、自行监测时,重点将可能产生、排放的《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纳入范围。有关地区可结合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相关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区域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或区域排放总量控 制要求。
《土壤名录(第一批)》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化其监测监管,控制其产生、排放、渗漏、流失和扬散,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其对土壤的污染风险,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同时,加强名录中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行为、毒理效应等研究,提出精准、科学的污染防控措施,为防范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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