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新十条”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规范化评估是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有力抓手。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和废物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确保评估单位类型覆盖全面、数量符合要求。要结合实际细化规范化评估指标技术要求,着重评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情况,近年来新发布实施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落实情况,以及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等,持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2024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模块(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模块)开展规范化评估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将严格审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自评结果,并按季度参照《工作方案》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强化改革创新,完善评估体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守正创新,以规范化评估为抓手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健全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鼓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等加强队伍建设活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等优化能力结构政策、推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等改革试点措施、参与建设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重大工程项目,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照《工作方案》“加分项”有关要求,将上述相关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随年度总结报告同步报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对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接收单位申请程序等不合理方式设置危险废物转移行政壁垒,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未按时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制发工作等情形,将按照《工作方案》“扣分项”相关要求予以扣分,推动清理不利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效能的相关措施。
(三)加强指导帮扶,提升评估效能。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规范化评估的“体检”作用,建立相关单位自行评估和生态环境部门抽查评估相结合的常态化评估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建立指导帮扶机制,通过驻场帮扶、聘请专家等方式逐工艺、逐环节、逐设施排查整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建立“一企一档”的规范化评估档案,详细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做到问题清、措施清、责任清、时限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的指导。充分发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专业特长,加强对相关单位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生态环境部将结合规范化评估国家抽查、业务培训等,指导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升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是规范化评估的重要指标和主要内容。加快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将有效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效能和履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推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四)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应于2023年底前按要求实现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水平。相关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报送危险废物相关信息,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国家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相关单位对相关数据错填、漏填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清单。
(五)运行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填写、运行由国家固废系统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使用国家固废系统移动端等实时记录、上传转移轨迹,采用其他方式记录轨迹的应按要求实现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自有专用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相关数据信息实时上传至国家固废系统,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进一步提高转移效率。各地不得违规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权限,不得违规限制或禁止危险废物转移。
(六)推行电子证照,规范末端管理。2023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电子化,相关申请单位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使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电子通知单;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化,许可证由国家固废系统统一格式、编号等信息。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3年底前组织完成行政区域内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制发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确认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有关情况。2024年1月1日起,持证单位应使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有关信息,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分别于每月15日和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系统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
(七)构建全国“一张网”,强化对接与应用。加快构建以国家固废系统为主体、地方自建系统为补充的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国家固废系统面向全国实现统筹监管,地方自建系统在与国家固废系统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预警分析等特色功能。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使用国家固废系统履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暂不具备条件需使用地方自建系统的,应主动按要求做好与国家固废系统数据的实时对接,确保对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开发规范化评估模块,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制定智能设备使用对接规范并开展相关试点,确保国家固废系统稳定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配合固管中心做好国家固废系统数据共享、回流等工作,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坚持正面激励与警示惩戒并重,切实发挥规范化评估“指挥棒”“警示灯”作用,加强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工作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八)加强正向激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等,推进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规范化评估引领作用,将规范化、信息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纳入正面执法清单,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并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
(九)严格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动态跟踪,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分级监管,采取终止有关试点工作、列入下一年度生态环境部门抽查评估重点对象等措施。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涉及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持证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十)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举办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一线评估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履职尽责本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达标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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