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②2023年1月18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总站物字[2023]13号)”。
③2023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发[2023]5号)”。
《行动计划》提出十项行动举措,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系统指导。它是继“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之后,我国在声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项重磅文件。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
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
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2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
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规范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制定本技术要求。县级城市可参考执行。
按照城市规模大小确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最少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已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点位,原则上均纳入本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4 类区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总监测点位数量的 15%;小城市如设置 7 个及以下功能区点位,应设置 1 个 4 类区监测点。
1、噪声监测子站技术指标应满足 HJ 907 中的相关要求,声学性能应符合 GB/T 3785.1 中 1 级仪器的要求。
2、噪声监测子站应安装风速、雨量计等气象监测单元,具备标记分钟风速、分钟降水等信息的功能。
3、噪声监测子站噪声数据采样频率应不小于 48 kHz,具备监测和上传每秒等效声级的功能。噪声监测子站可配备显示屏,实时显示噪声监测数据。有条件的城市,4a 类功能区监测点位可配备车流量监测单元。
4、噪声监测子站应具有对超出某一限值(一般为监测点位所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声音的触发录音及远程回放功能。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超过某一限值的声音的触发录像功能。
以上为国家及总站层面的相关政策,
那么,跟随而来的地方行动方案如何?小析姐后续也会持续为大家分享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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