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质 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辽阳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9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敌敌畏、速灭磷、内吸磷、灭线磷、 治螟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二嗪磷、地虫硫磷、异稻瘟净、乐果、氯唑磷、甲基毒死蜱、磷胺、甲基 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溴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稻丰散、丙溴磷、 苯线磷、三唑磷、蝇毒磷、敌百虫等 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当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取样量为 1 L,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 0.3 μg/L~0.6 μg/L,测定下限为 1.2 μg/L~2.4 μg/L;当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取样量为 100 ml,定容体积 为 1.0 ml 时,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 4 μg/L~7 μg/L,测定下限为 16 μg/L~28 μg/L。
本标准测定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详见附录 A。
2、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洛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三门峡生态环境监 测中心、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栾川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和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9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50 ml,试样制备体积为 100 ml,使用 1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8 mg/L (以叠氮根计),测定下限为 0.32 mg/L(以叠氮根计)。
3、水质 9 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乌鲁木齐市环 境监测中心站、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科谱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海京诚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9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 A 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4-叔丁基苯酚、4-丁基苯酚、4-戊基苯酚、 4-己基苯酚、4-庚基苯酚、4-辛基苯酚、4-支链壬基酚、4-叔辛基苯酚和 4-壬基酚等 9 种烷基酚类化合 物和双酚 A 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200 ml,试样的定容体积为 1.0 ml,进样体积为 30 µ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4 μg/L~ 0.06 µg/L,测定下限为 0.16 μg/L~0.24 µg/L。详见附录 A。
4、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 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松 江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测站和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9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鉴定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生物学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灭菌效果的评价。
展源
何发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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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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