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749即将出台,新标准都进行了哪些修订呢?
GB
5749-2021
2019年3月,国家卫健委联合有关部门启动新一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工作,经过两年多的修订工作,2021年7月11日启动了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搞)的社会征求意见。要知道《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距上次修订已经16年了,并在近年的应用中,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所以,此次新标准的出台备受关注,那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1)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呢?
水质标准修订内容
这次的修订标准修订贯彻以人为本的的原则,同时也是基于我国近年积累的大量监测数据和科研数据。目前已知的调整内容(部分)如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正式出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准)。
1、调整了指标分类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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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指标(表1、表2,42项)非常规指标(表3,64项)参考指标(附录A中的表A.1,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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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类基本项目(表1、表2,42项):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各地在水质检测、监测中应实施的指标。
扩展项目(表3,56项):根据地区、时间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水质指标,各地在水质检测、监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水质情况进行选择性实施。
调查项目(附录A中的表A.1,52项):我国可能存在局部污染或确定标准限值的资料尚不完善,有待进一步调查和评估的水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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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了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特殊要求,城市与农村一致
取消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不单独列表对农村小型供水放宽要求,在保留的5个项目菌落总数、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硬度用说明放宽。
3、新增4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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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草胺作为一种新型除草剂,国使用量逐渐上升;在我国饮用水中有较高的检出率,有成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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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酸盐与甲状腺疾病有相关性;WHO导则第四版第一次增补版中增加了饮用水中高氯酸盐的限值,为0.07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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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两指标都为原标准资料附录中规定指标;②藻污染暴发可导致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的产生;③两指标嗅味阈值低(10 ng/L),超过限值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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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删除了2项指标
耐热大肠菌群;
溶解性总固体;
5、有12项指标调整到调查项目(附录A)
三氯乙醛(从原0.01mg/L放宽到0.1mg/L)、硫化物、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氯化氰;
6、修改耗氧量、臭和味、氨氮3项指标名称
7、修改8项指标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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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L,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为1.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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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TU, 小型集中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暂按3NTU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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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g/L当原水耗氧量>6mg/L时可放宽至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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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提出,不仅让大家以后能喝到更加安全健康的水,同时也是对相关行业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调整:
1、氨由原来的非常规指标转变为常规指标,更符合饮用水的实际工艺需求!
2、报批稿针对旧标准中不同消毒工艺下消毒剂余量检测参数和消毒剂副产物的测试有了更详细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性更强!
3、出厂水及末梢水游离氯限值由原来的4mg/L降低为2mg/L,但末梢水余量限值不变,说明管网的水质管控更加精细化,更贴合饮用需求!
4、六个消毒剂副产物指标由原来的非常规指标提升为常规指标,说明对消毒剂副产物的监测备受重视!
5、以GB5749-2006表4为蓝本,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指标限值发生改变的参数如下:
从限值的变化来看,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要求在向大型集中供水水质标准靠拢,变得更加严格和规范!
未来厂商在实行研发报批时,需要关注新标准执行时间,已经研发的产品,尽量加速报批,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批件。
在研发方面,要积极参考新政意见稿的指标及参数,研发符合新政的产品。同时也可以提前更新生产线,为符合新政策的新产品批量生产做好充足准备。
新标准限值的提高,同时也会带动优质原材料的短期价格上涨,同时会淘汰一批低端原材料生产商,为行业从业者和厂商提出更高要求,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检测机构也需要为新政做好充分的准备,尽早起草相关的检测流程,提前寻找新政检测所需试剂及设备。做好迎接新政的准备。
扩展阅读:国外水质标准情况
1.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1958年、1963年和1971年分别发布了三版《饮用水国际标准》。1976年,将该标准更名为《饮用水水质监测》,1983年又更名为《饮用水水质准则》并延用至今。第一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出版时间在1983~1984年,第二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出版时间为1993~1997年,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出版时间为2004年,第四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于2011年发布。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第四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第一次修订版,将水质指标分为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和可接受性指标四类,累计249项。
2、美国《国家饮用水标准》
美国最早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为《公共卫生署饮用水水质标准》,颁布于1914年。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建立了地方、州、联邦进行合作的框架,要求所有饮用水标准、法规的建立必须以保证用户的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并于1975年首次发布了具有强制性的《国家饮用水一级标准》,1979年发布了非强制性的《国家饮用水二级标准》。之后美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在安全饮用水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框架下不断进行修订。
基于《安全饮用水法》1996年修正案的要求,现行美国饮用水一级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和污染物最大浓度值。现行美国饮用水一级标准中共规定了87项水质指标,其中有机物53项,无机物16项,微生物7项,放射性4项,消毒副产物4项,消毒剂3项。现行美国饮用水二级标准主要针对水中会对美容(皮肤、牙齿等)或感官(如色、嗅、味)产生影响的15项污染物确定了浓度限值,包括氯化物、色度、铜、氟化物、味、pH 等指标。
3、欧盟饮水水质指令
欧盟饮水水质指令(80/778/EEC)发布于1980年,是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依据,检测项目分为微生物指标、毒性指标、一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等,绝大部分项目既设定了指导值又制定了最大允许浓度。1995年欧盟组织对80/778/EEC进行修订,并于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从66项减少至48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指标26项,感官性状等指标18项,放射性指标2项。2015年10月7日,欧盟发布(EU)2015/1787号法规,对98/83/EC的附录II和III进行修订,并要求于2017年10月27日起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符合该指令要求。
4、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
日本于1955年7月首次颁布了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之后对此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饮用水水质标准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由法定项目、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和要参考项目三部分构成。法定项目是根据日本自来水法第4条规定必须要达到的标准,共51项。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是可能在自来水中检出,水质管理上需要留意的项目,共26项。另规定要参考项目4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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