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的修订。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2015 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删除目标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2 种组分;
——增加瞬时采样的时间范围;
——细化不同规格采样罐基于不同采样时间的恒定采样流速,并增加恒定采样流量的计算公式;
——“仪器和设备”中增加自动采样器;
——增加标气罐加湿要求和提供加湿方式;
——增加“SIM”扫描方式的方法检出限和标准曲线;
——增加绘制标准曲线中标准使用气浓度,确保定量的准确性;
——删除气体浓缩仪的限定条件和具体的条件参数,减少对浓缩工作原理的单一化要求,强调浓缩仪功能,增强对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同工作原理浓缩仪的兼容性;
——将定性判别方法由相对保留时间改为保留时间;
——增加标准曲线方程的定量计算方法;
——增加采样前对过滤器和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步骤以及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对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要求,提高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增加采样罐被抽至真空后的保存时间和清洗完采样罐的抽检频次;
——增加以摩尔分数(nmol/mol)为单位的检出限浓度;
——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罐气密性检查和惰性检查的内容;
——在“注意事项”中增加12 条建议;
——增加附录E,提供样品罐加湿计算公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环境保护部2015 年10 月22 日批准并发布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生态环境部
展源
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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